如果不認同工傷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8W
如果不認同工傷認定
如果不認同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由用人單位在30日內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或者用人單位不申請的,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在1年內,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後,人社局不認定為工傷,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人社局,請求法院撤銷其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若是法院判決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人社局不得以同樣的理由(不認定為工傷的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其應該審慎取證、審查,重新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如果人社局違反規定依然作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大多數人可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即其上級部門提出複議申請,或者也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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