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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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員
關於人民調解員
1、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嚴格按照司法部關於《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在依法、自願、平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下開展調解工作。 2、人民調解員要熟練掌握應當掌握的全面情況和事件的全過程,要以法律為依據,以説服教育和引導的方法指出其過錯和應當承擔的責任。調解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調解協議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人民調解員在協議書上要簽字,並在所達成條款的關鍵數字上加蓋私人印章,調解完畢將材料打印或複寫發到雙方當事人的手中。 4、人民調解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人民調解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糾紛當事人收費。 6、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人民調解員不得擔任任何一方的訴訟代理人,不得為一方或雙方介紹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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