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撫養關係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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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撫養關係的解除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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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撫養關係如何認定

繼子女撫養關係如何認定對這一問題婚姻法未作規定,實踐中也未形成統一的標準。主要理論觀點有:(一)以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為標準;(二)除(一)外,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係;(三)認為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係。一般認為以上事實應以到達一定期限為前提。具體案例中,應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一般認為只存在姻親關係,這種繼父母與繼子女只是名分上的,既沒有相互間的扶養關係,也沒有財產上的繼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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