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民事案件集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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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民事案件集中管轄
民事案件的管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問題的批覆》第 一條規定, 法院受理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先就本院對該案有 無管轄權問題進行審議;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審議。據此,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如果答辯期內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開庭後再提出,法院不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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