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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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指定管轄

在法院由於特殊原因,該法院無法行使管轄該案件時,交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形式,我們把它叫做指定管轄。法院對於案件管轄的方式有很多,但是有很多管轄權的定義不被大家所熟知。下面本站網小編就給您科普一下指定管轄的一些定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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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院移交管轄指定是哪裏?

需要重新計算。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
所以需要先明確此處的兩種情形具體指什麼。
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可以看出,上述不計入審限的情形就是指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而不計入審限的實質意思就是將移送管轄之前的時間給剔除。質言之,民事案件中存在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辦案期限需要重新計算。
最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上述民事案件關於審限的規定同樣適用於行政案件。
綜上所述,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辦案期限需要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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