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情形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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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情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情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可以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
公安機關歷來十分重視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的權益,在辦案中充分考慮他們的特殊情況,予以特別保護。
對於(一)、(二)兩項中的規定,主要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把對未成年人成長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對70週歲以上的人和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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