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行政拘留在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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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的場所

法律規定行政拘留在哪執行?

關於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派出工作人員將被處罰人送至拘留所執行處罰。

關於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這裏包括了執行主體和執行場所兩個方面的內容。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主體是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有權決定行政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無權自己決定行政拘留處罰,只能決定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拘留所,是對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專門場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説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二、行政拘留的期限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罰款和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三、一般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是哪裏

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一般在所在地縣、市拘留所執行。

行政拘留特點如下: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行政拘留大多數都在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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