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僱工,僱工受傷,僱主應負什麼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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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僱工,僱工受傷,僱主應負什麼職責
僱主僱工,僱工受傷,僱主應負什麼職責
僱主對僱員的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的任何損害都承擔責任。如果僱主能夠證明自己具有免責事由,則可以不承擔責任。在我國,關於僱主的免責事由尚無法律規定,但應當包括如下兩項: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作為一般免責事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任何場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責任。如果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僱主不應承擔責任。
2、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應對自己的故意行為承擔責任,受害人也不例外。所以,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損害的,自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而僱主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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