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工在僱傭期間受到損害的 - 能否要僱主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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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工在僱傭期間受到損害的,能否要僱主承擔民事責任
僱工在僱傭期間受到損害的,能否要僱主承擔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的損害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是無過錯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為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
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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