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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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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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有哪些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讀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989.11.30[1989]高檢發(法)字第41號)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

3.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

4.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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