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未登記 - 抵押權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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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未登記,抵押權成立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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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未登記,抵押權成立嗎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房產抵押未登記,抵押權不能成立,所以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2、《民法典》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該條是關於不動產抵押登記的規定。財產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除要求設立抵押權要訂立書面合同外,還要求對某些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本條規定,需要進行抵押登記的財產為: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登記,便於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係以及曾否抵押,以決定是否接受該財產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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