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處分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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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處分他人財產
自書遺囑不能處分他人財產
  公民可以自己書寫遺囑,也可以找他人代書遺囑,在危急情況下還可以立口頭遺囑。為了確保遺囑的真實有效,我國法律對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作了嚴格規定,但由於很多人對這些方面知之甚少,導致所立遺囑引發爭議甚至無效的情況時有發生,也容易引起繼承人之間的爭執。  遺囑人處分財產需合法  1999年,劉女士與葉某結婚,兩人婚後未生育小孩。2000年,葉某在大埔縣城購買了135號套房,登記在劉女士名下。2008年,葉某又在大埔縣城購買了352號套房,登記在自己名下。2009年6月20日,葉某為了讓其哥哥和弟弟有房屋居住,於是自書遺囑,載明在他逝世後352號套房歸其哥哥葉某超和弟弟葉某樹所有,同時將遺囑、房地產權證及352號套房交給葉某超和葉某樹。2010年3月,葉某因病去世。  劉女士認為,352號套房是夫妻共同財產,葉某無權單獨處理,因此起訴要求葉某超和葉某樹將房屋、房地產權證等歸還其所有。  庭審中,劉女士認為該房產現值28萬元,葉某超和葉某樹則認為該房產現值26萬元,雙方一致同意若涉及財產分配,該房產按價高者得,並由取得房產者對未取得房產者進行相應的補償。  大埔法院經審理認為,352號套房作為劉女士與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葉某僅能對其享有該房屋的份額進行處分,因此,判決352號套房歸劉女士所有,劉女士應分別付給葉某超、葉某樹各7萬元。  法官説法:  自書遺囑不能處分他人財產  公民立遺囑時只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有處分權,對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部分才屬於遺囑人有權處分的個人財產。同時,遺囑人必須親自用筆書寫,不能用打印的,也不能由他人代寫,否則,遺囑的效力就會有爭議,若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簽名不能按手印代替,也不能由他人代簽。年、月、日三項都得寫清楚,漏掉其中任何一項都不行,否則遺囑同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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