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強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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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強制拍賣
財產分割強制拍賣
強制拍賣行為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才能成立,否則拍賣無效。

對於強制拍賣的條件,各國規定不一,但總的來説是根據拍賣物是動產或非動產來區分不同條件的。

而一般的強制拍賣應具備下列條件:

1.強制拍賣由國家法定的執行機關實施。

我國,有權實施強制執行的機關是法院。

在法制國家裏,公民的財產權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受剝奪和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律特別授權都不享有強制執行權,不能對他人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公民財產的強制拍賣只能由執行機關依職權而為,未經授權的其他單位不能實行強制拍賣。

2.強制拍賣必須有執行依據。

執行依據是執行機關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確認雙方當事人中一方負有民事義務而另一方享有民事權利並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由於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已經確定的民事權利,因此強制拍賣應該以存在實體權利為前提。

3.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查封或扣押。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後,若經過一定期悶債務人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權將該財產拍賣。

可見,查封、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拍賣之必經程序。

4.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債務。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問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執行通知規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將其有關財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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