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有轉委託權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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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有轉委託權的特徵是什麼
受託人有轉委託權的特徵是什麼
委託人接受代理後,為了被委託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託給他人行使的行為民法稱之為轉委託,也叫復代理。復代理既可以將代理人代理權限內的全部事項委託復代理人,也可以將其中部分事項委託復代理人,復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在復代理關係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復代理人兩個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復代理人的代理兩層關係,所以不同於一般的代理。轉委託有如下特徵:
(1)委託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權限,同時,原代理人並不因此而喪失代理權。
(2)委託不同於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託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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