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消滅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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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消滅啥意思?

説到撤銷權,很多人會問到撤銷權消滅啥意思這個問題。其實,在我們行使撤銷權的時候,一般是有一定的時間的期限的,是需要在相應的時間的期限內進行行使。那麼,撤銷權的消滅的條件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撤銷權消滅啥意思

就是指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在1年內撤銷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時該撤銷權則歸於消滅,可撤銷合同便絕對有效。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後,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的行使

所謂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權利。關於撤銷權的性質,學者一般意見均認為屬於形成權,即依權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產生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可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即發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

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為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於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

所以,對於撤銷權消滅啥意思,如果我們在進行行使撤銷權的時候,超過了撤銷權的行使的期限的規定,一般,我們是不可以繼續進行行使撤銷權的。而對於撤銷權的時間的期限的規定,我們的法律中規定,一般是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開始的一年內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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