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無期徒刑假釋的考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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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無期徒刑假釋的考驗期
被判處無期徒刑假釋的考驗期
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關於假釋的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假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另外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八十三條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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