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合同中的並存債務承擔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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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脱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那麼在貨運代理合同中的並存債務承擔糾紛要如何處理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貨運代理合同中的並存債務承擔糾紛

【案情回放】

2003年8月,被告上海中億紡源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億紡源”)委託原告出口貨物,原告接受委託後,代為辦理了貨物的訂艙出運,並共計為中億紡源墊付費用美元8488.50元、人民幣2290元。中億紡源支付了其中的人民幣30000元,餘款未付。2003年9月,原告、被告中億紡源和被告上海秋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秋逸服飾”)簽訂協議,約定由被告秋逸服飾向原告支付全部運雜費,若被告秋逸服飾不能及時向原告支付相關運雜費,被告中億紡源可應原告要求,從被告秋逸服飾已經收匯的貨款中扣除該部分運雜費支付給原告。2003年10月,被告秋逸服飾就涉案運費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被告曹增彪以其個人財產作擔保。2004年1月,被告中億紡源將涉案一份外匯核銷單進行了核銷,已核銷收匯金額為58707.64美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對涉案運輸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億紡源作為貨運代理合同的委託人,理應返還受託人即原告在履行貨代義務中所墊付的費用。三方協議約定由貨代合同關係之外的第三人秋逸服飾向原告支付涉案運輸費用,秋逸服飾應繼續履行付款義務;從核銷事實可以推定中億紡源已收到涉案貨款,依據三方協議,中億紡源應在已收匯貨款的額度內向原告支付涉案運輸費用;至此,兩被告對涉案運輸費用構成並存的債務承擔。曹增彪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遂判決三被告對涉案運輸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後,當事人未上訴。

【法官説案】

一、本案中三方約定的性質為合同的債務承擔

合同義務的轉移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合同義務轉移包括:

1.債務承擔,乃不變更債之同一性,而以移轉債務為標的之合意,此合意一經生效,即由第三人承受該債務或加入債之關係而成為債務人。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承擔性質上為一種準物權契約,具有處分行為之效果。債務承擔的原因關係不一而足,有存於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存於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但債務承擔屬於不要因契約,原因關係之有效無效與已成立之債務承擔契約無關,即使原因關係為無效或經撤銷而不存在,債務承擔也不因而隨同歸於無效。

2.第三人履行(清償、負擔),乃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負擔對債權人之給付。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兩者間的區別在於:A.債務承擔,第三人成為合同關係的主體;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只是債務履行輔助人,並非合同關係的主體。B.債務承擔,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若第三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履行,債權人不能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和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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