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好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貨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好

貨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好

1、協商。協商是爭議雙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法律政策和合同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協議,以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這是一種有效解決糾紛的方法。它有利於迅速平息爭議,有利於問題的迅速解決。但是一般糾紛雙方往往難以坐下來平心靜氣的解決問題,並且達成的協商協議只是一種新的合同,並無法律強制性。

2、調解。調解是由第三者主持,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參加,通過調解,達成某種協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調解的程序是:由爭議一方向相關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書及相應的證明材料;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法律規定即可受理;調解主持人通過與雙方交談,弄清事實,核實證據,分清是非,判明責任,提出調解方案。經過調解,爭議雙方同意調解人提出的調解方案,由主持調解部門製作調解協議書。

3、仲裁。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較為理想的方式,具有專家裁處、自由、方便、靈活、快捷等特點,而且費用相對低廉。仲裁規則對糾紛雙方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只要仲裁符合規則,該項仲裁就是終局性的。目前,我國對仲裁進行規範的法律是1995年的《仲裁法》。

糾紛雙方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採取仲裁方式解決貨運合同糾紛:

第一,在訂立的合同中已經選擇了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

第二,在糾紛發生後一致同意採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糾紛。

4、訴訟。在貨運合同糾紛發生以後,如果合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或雙方未對糾紛的解決方法進行約定,則應該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由一方或雙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然後由法院作出判決。一方或雙方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進行上訴、申訴等。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在管轄,當事人對管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 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 託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準合同,基本形式有託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 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託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 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三、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託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託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託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託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託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係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