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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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主觀故意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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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的瀆職行為可分為濫用職權行為和玩忽職守行為兩種類型,所以,對於本罪的主觀方面可以從這兩個方面出發予以認定。對於“玩忽職守型”的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學界並無爭議,認為其主觀方面為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但是,對於“濫用職權型”的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學界則存在較大的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認為濫用職權的主觀心理態度只能是間接故意;


    認為濫用職權的主觀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認為濫用職權的主觀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認為濫用職權的主觀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


    認為濫用職權的主觀心理態度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破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合法性、客觀公正性的信賴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嚴重後果”雖然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但宜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不要求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食品監管瀆職罪主觀要件是較特殊,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且必須是負責食品安全監督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作為政府特殊服務人員,掌握的職權與民生關係密切,其瀆職行為更應給予嚴格的刑罰。對於此罪的主觀心理,仍有爭議,主要圍繞是故意還是過失來討論。有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律師365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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