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非法佔有故意的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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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非法佔有故意的認定是什麼?

詐騙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犯罪類型,可大可小。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含兩方面,一面是客觀的,另一面是主觀的。客觀上的認定是毫無爭議的,但詐騙罪非法佔有故意的認定就比較複雜。下面,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一、詐騙罪及其構成要件是什麼?

所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等方式騙取他人財產,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為。

由上述可見,詐騙罪具有以下兩個構成要件,

1、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2、客觀上採取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產的行為。

二、詐騙罪非法佔有的認定是怎樣的?

在司法實踐中,詐騙罪的客觀要件,認定比較容易。但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屬於被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範籌,異常聽見像,被告人到底其怎麼想的,只有他自已清楚,外人不得而知。因心理狀態的抽像性決定了詐騙罪的主觀犯意認定存在一定的難度,也是司法實踐上的難點。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多起爭議頗大的詐騙案件,主要爭執焦點就在於被告人是否具備非法佔有的故意。

結合司法實踐,認定被告人是否具備非法佔有的主詐騙故意重點在於考查被告人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被告人獲取財產時,其動機如何,是以獲取受害人的財產產為目的,還是出於其他考慮是辦理詐騙案件中需要考量的一個重要方面。

如果被告人目的就是為了將他人的財產據為已有,則説明其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結合其客觀詐騙行為,認定其構成詐騙罪自當無異義。反之,如果被告人在實施騙取他人財產的行為時,如果主觀動機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而是另有其他原因,那就難以認定其存在主觀犯意。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確定被告人是否具備非法佔有的犯罪故意,考察被告人實施騙取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當然是可行的,問題是被告人的心理狀態局外人如何知曉?被告人的供述辯解是重要的一個參考因素。被告人是詐騙行為的具體實施者,在實施行為時究竟是如何想的,其動機如何,目的何在,只有他自已最清楚。故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確定其是否存在主觀犯意的最直接、最直觀的證據。

但是被告人的供述畢竟是言詞證據,而且被告人是受到刑事追訴的犯罪嫌疑人,出於趨利避害的本能,被告人在供述時,很可能會做出虛假陳述,否認、隱瞞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主觀目的,甚至編造其他合理佔有的理由。如此一來,如果單憑被告人的供述,即便是嫌疑人真的構成詐騙,若被告人予以否認,也無法查清其是否具備非法佔有的主觀意圖,也就難以對其定罪量刑,那些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就可能逍遙法外,法律能奈其何?

另一方面,嫌疑人謀確實不存在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但限於當今的司法環境,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偵查機關破案心切,實施了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嫌疑人處於羈押之中,面對強大的公權,本身就處於弱勢,在強大的心理壓力之下,再加上偵查機關不規範的取證行為,被告人往往會順應偵查人員的要求,違心地承認自已存在所謂的非法佔有故意。這樣以來,儘管被告人不存在非法佔有的意圖,因為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行為,而被迫承認自已所謂的“詐騙”故意。若單純憑口供定案,不存在詐騙故意的被告人處於壓之下,就會因被迫承認詐騙故意而被錯誤地施以刑罰,造成新的冤案。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是言辭證據,受到其記憶力、感知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影響,再加上被告人自身趨利避害的本能,被告人的供述並非特別準確,單純依口供認定,直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可能放縱真正的罪犯,也可能使無罪人遭受錯誤的刑事追究,也有可能使一些原屬民事糾紛的案件人為拔高到刑事高度,造成新的冤假錯案。故在詐騙案件中,絕不能單純依據被告人的口供來定案,還要結合案件的相關方面、依據相關客觀物證來綜合判定。

被告人在從被害人處獲取財產時的的經濟狀況。在經濟活動中,尤其是借款案件中,被告人的經濟狀況是重點考察的一個內容,如果被告人在借款時經濟富足,具有完全的償債能力,借款後因客觀原因使得被告人喪失了償債能力而無法償還債務。那麼我們就很難判定其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相反,如果被告人在借款時已債台高築,完全喪失了償債能力,卻依然大肆借款,使得出借人的款項處於危險的狀態,也就當然無法償還出借人的借款。這個時候我們就有理由認為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就是為了謀取借款人的錢財,就可以認定其具備詐騙的主觀意圖。

被告人獲取財產後財產的流向、用途。如果被告人獲取財產後,按照雙方約定的用途來合理處分財物,不存在將財產轉移、隱瞞、揮霍、享受的行為的話,如果沒有其他詐騙情節,則其主觀上不具備詐騙的犯罪故意。相反,如果被告人從受害人處獲取財產後,將財產非法處分,如轉移、隱瞞等,用於高檔消費活動,則説明其獲取財產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用於自身享受,並沒有打算返還,則其行為具備非法佔有的故意,結合其客觀上的詐騙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是否具有償還借款的行為。在借款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從被害人處借款後,沒有任何還款行為,我們就有理由質疑被告人借款的真正動機。相反,如果被告人借款後,還在積極不斷地還款,我們就不能單由此就認定被告人具有詐騙的故意。

由上可知,詐騙罪的主觀犯意的認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我們應當從被告人獲取財產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來判斷其是否具備詐騙罪的主觀要件,被告的主觀心理狀態應當結合被告人的口供、其獲取財產時的經濟狀況,財產資金流向,是否揮霍、轉移、隱瞞財產、是否按照雙方約定的用途來合理處分財、是否存在返還財產行為等多方面綜合判斷,切忌僅憑被告人的一紙口供來片面認定。

可以從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是否具備償債能力,是否將財物揮霍,轉移,以及事後的諸多表現來進行展開。畢竟,主觀上的東西從來就沒有一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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