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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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方式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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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擔保的方式有哪些,債權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一、債權擔保的方式1、人保人保,是指除了債務人財產以外,又附加了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包括保證、連帶債務人以及並存的債務承擔。我國的擔保法上僅指保證。2、物保物保是指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作為債權人之債優先受償的對象,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和法定優先權,擔保法上指前3種。3、金錢擔保是指於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繫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擔保法上僅指定金。二、債權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根據《擔保法》第93條的規定,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幾種:1、在主合同中訂立擔保條款;2、在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3、擔保人向債權人發出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件、傳真,債權人接受的;4、保證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的。上述四種方式中的前三種,適用於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種方式單獨適用於保證合同。所有擔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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