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 合同成立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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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合同的定義

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麼?合同成立標準是怎樣的?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二、贈與合同的性質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三、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

關於贈與合同的成立問題,爭議主要在於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

(一)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概念的澄清。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區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一般情況下,人們實踐中不會刻意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在理論上及具體的案例中進行區分,顯著的意義主要在於合同成立的時間、標的物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時間及交易風險轉移時間幾個方面。

所謂諾成合同,是指不以標的物交付為要件,只要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合同法及實踐中大多數合同為諾成合同,合同成立的要件為“要約+承諾”式。

所謂實踐合同,另一種叫法是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的範圍很小,傳統民法認為的實踐合同,如贈與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因立法的進步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實踐合同成立要件為“要約+承諾、交付標的物”式。

(二)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主要有兩個方面:

1、是從實踐合同來説,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同時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

2、是從諾成性合同來説,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

四、贈與合同成立標準

關於贈與合同的成立問題,爭議主要在於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的成立標準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合同法》第185條及186條第1款的規定,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所以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僅一般情況下不僅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

2、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及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而不是實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

綜上所述,其實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並不複雜,首先您要明確贈與合同的定義與性質,贈與合同中包含着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正因為如此,如果您想要判斷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是否充分,也應當從這兩個方面入手考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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