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收拆遷補償税款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核定徵收拆遷補償税款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徵收拆遷補償條例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由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出現許多問題,因而國務院又着手製定了新的實施條例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並廢同時除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2018徵收土地補償條例的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土地徵收的補償問題,在近年來非常的頻繁,我國現在的主要目標城鄉一體化建設在進行中,所以城市的建設發展逐漸向農村靠攏,老城區也存在很多的拆遷情況,所以對於該條例的瞭解是非常有幫助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