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共同財產遺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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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共同財產遺漏分割

對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怎樣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三次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作出新規定:首先宜由當事人協議,同時,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問題,應當着重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十九次會議兩次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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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請問婚姻共同財產遺漏分割要怎麼辦


1、對籠統的財產分割協議,也要區別情況處理。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着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方案、分配數目已協議一致,並處置完結,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也是有約束力的,法院也不會輕易否定該離婚協議的效力。如果籠統分割財產中有婚姻法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即: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該籠統財產分割協議就可能被否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分清共同財產。
2、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作出了對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的處理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分清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分清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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