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分割共同財產是否可以
一、婚姻期間分割共同財產是否可以?
在必要的情形下也可以,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取的財產歸屬問題上,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則,即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一般只有在離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財產分割。但為了防止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的侵犯,相關司法解釋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做出了重大突破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根據該條規定,在不損害債權人的情況下,出現法條中規定的兩種重大變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實物分割法,即雙方各自取得應得的份額,但以不影響財產的功效、價值、用途為前提。
(二)價金分割法,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分割取得的價金。此種方法主要適用於共同物不能實物分割或者分割後可能降低其價值與用途的情形。
(三)價格補償分割法,即將共有物分割給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對方補償其相當於應分得財物部分價值的價金。
三、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
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綜上,如果不存在着以上這兩種情況,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是根本就不會支持的,其實,現在我國關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制度也是做出了一些重大性的改變的,就是考慮到實際生活當中有些人對夫妻共有財產根本就不尊重另一半的合法權益,否則的話,一般要求分割共同財產都是建立在離婚的前提條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