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被告須要交答辯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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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被告須要交答辯狀嗎?

起訴離婚被告須要交答辯狀嗎?

具體由被告決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郵編,聯繫電話。

就某某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逐一答辯

1.是否同意離婚,並簡要説明理由;

2、對孩子撫養問題答辯,並簡要説明理由;

3、對財產清單以及分割答辯,並簡要説明理由;

4、對過錯賠償問題答辯,並簡要説明理由。

二、對原告陳述的事實與理由逐一答辯。

對原告陳述的主要事實重點答辯,並簡要説明理由。

三、引用相關法律(可以穿插上述答辯之中)。

四、歸納總結。

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原告有重大過錯,被告要及時提出精神賠償和提出原告少分財產的要求。

2、如果對如何答辯把握不準,就不要冒然答辯,待諮詢律師後再提交答辯狀或開庭時再提交答辯狀。

夫妻雙方均在外如何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説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答辯狀專門是針對於被告所要提出來的狀書,如果被告沒有意願來交這份狀書,那麼就意味着法院的判決自己是該行的,因此,對於被告來説,在不服判決的時候自己是有權利提出申訴的,但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才可以進行這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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