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員工拒絕協商解除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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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員工拒絕協商解除不成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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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成怎麼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合法理由不得隨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協商不成,並且拒絕在解除合同通知書上簽字,可以到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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