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訴訟被告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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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訴訟被告的確認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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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訴訟被告的確認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呢

根據《民訴法》第119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兩類案件屬必要的共同訴訟:
一是繼承案件中的共同原告,最高院的《民訴意見》54條規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二是贍養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對未起訴的子女,法院應一併追加為被告。儘管司法解釋未明確列出,但基於贍養義務的法定性、整體性和不可交易性,當發生糾紛時,只有通過全面審查,才能明確義務的履行情況,從而對缺失義務進行補充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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