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之間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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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債務關係中先履行抗辯權是常見的,其定義是當事人相互負有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的一種權利;從定義中我們不然發現先履行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那麼先履行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之間有什麼關係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帶大家瞭解下吧。

先履行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之間有什麼關係

一、順序履行抗辯權不是先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包括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值得提出,“順序履行抗辯權”這一名稱並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較少。不過,2008年司法考試卷三第57題選項a使用了“順序履行抗辯權”一詞。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等詞語的。仔細説來,只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辯權”強調先履行一方應先履行其債務;“後履行抗辯權”則強調抗辯權人本身履行的後在性。

二、快速區分3個“履行抗辯權”:

1、順序履行抗辯權——“對”先履行人的抗辯權;

(該抗辯權的行使主體都是後履行義務人,行使對象都是先履行義務人;有的人稱其為“先履行抗辯權”,有的人稱其為後履行抗辯權,其實是一回事;)

2、不安抗辯權——“對”後履行人的抗辯權;

3、同時履行抗辯權—— 任一方“對”其對方 都可以行使;

三、成立要件

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順序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在這裏是指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四、法律效力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順序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可見,順序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對先履行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之間有什麼關係有了較為清晰認識:先履行抗辯權是順序履行抗辯權中的一部分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這樣有利於我們在處理債務關係中做到有法可依,有跡可尋;當發生債務糾紛問題時,懂得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夠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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