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債權申報的期限是多久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民法典債權申報的期限是多久的
民法典債權申報的期限是多久的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串報期間,對於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範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
  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相關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