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村宅基地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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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農村宅基地分户
上海市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方法?
)《上海市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發佈以前使用的宅基地和以後經批准使用在規定面積以內的宅基地:   1.市區範圍為0.30元;   2.上海、嘉定、川沙三縣,閔行區、寶山區(不含長興、橫沙兩鄉)為0.20元;   3.南匯、奉賢、金山、松江、青浦縣為0.15元;   4.崇明縣及寶山區的長興、橫沙兩鄉為0.10元;   5.市區毗鄰鄉、郊縣(區)城鎮、集鎮和公路兩側各150米範圍加0.05元收取。   (二)超過規定面積允許使用的宅基佔地:   1.《實施細則》實施以後至《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使用的宅基地,上海市農村宅基地(超過規定的部分按二倍收取;其建房佔地(包括磚牆瓦頂的輔助用房佔地,不計簡易棚舍,下同)超過規定的部分按四倍收取。   2.《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後使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的部分按四倍收取,其建房佔地超過規定的部分按八倍收取。   (三)出租房屋用於居住的按五倍收取,用於營業的按十倍收取;自用改為經營場所的,按五倍收取。部分出租或部分改為經營場所的按用地面積分攤計算。   (四)烈士家屬、殘廢軍人、鰥寡孤獨等用户,生活確有困難的,其宅基地在規定面積內可以減收或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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