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多長時間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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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多長時間報銷
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多長時間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但對工傷認定的期限有明確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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