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合同》之補充協議是不是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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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之補充協議是不是格式條款
商品房預售合同》之補充協議是不是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必須同時符合重複使用、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三個特點。目前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格式合同(條款),諸如保險單、飛機票、火車票、供水、電合同等,這些合同(條款)在訂立時並不與消費者進行協商,而是基於廣泛受眾預先制定,反覆使用的文本,具有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條款)法定屬性和特徵。
2、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為了節約雙方的時間成本,也為了讓購房者更全面地瞭解所購房屋,更充分地瞭解買受人的權利,開發商一般會提供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框架文本給購房者參考,很多購房者是在看到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框架文本後,才瞭解自己所擁有的權利,才能更充分地表達自身意願,買賣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後再予簽字確認。
3、如果將補充協議認定為格式化合同,購房者的每一項主張、每一條款變更都需要向工商部門報備審批後才能獲得修改,此舉將增加行政機關的工作量和操作成本,降低了社會效率,變相剝奪和限制了購房者自由協商更改的權利,增加了商業交易的不確定性和風險。綜上所述,《房屋(預售)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不符合格式合同的法定特性,不應被認定為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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