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處理物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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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處理物業糾紛
申請勞務仲裁處理

(一)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二)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三)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併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四)勞動仲裁的審理程序,一般如下所述:


1、組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2、雙方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仲裁裁決


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三十日內依法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裁終局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非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調解書、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可以在勞動仲裁部門提交仲裁申請,但是在填寫仲裁申請的時候需要注意的是要將工作單位以及住址填寫清楚,之後要實事求是的將事實與理由寫明。之後會有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調節,如果調節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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