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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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約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改制,對應前款的訂立“國有企業改制”,對應前款的重新訂立
前款:訂立或重新訂立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個合同期滿,就滿足了“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用人單位只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換言之,只要進入了第二個合同期,除非勞動者放棄,必然會導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提高就業的質量和穩定性。
因此,在訂立第一次合同時,用人單位不能以一年為最佳選擇,除非你一年換一批人職工中勞動合同到期時段應當拉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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