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業主是否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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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業主是否共同決定
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業主是否共同決定
1、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業主共同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並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能夠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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