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解聘物業服務人應提前通知當事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一、業主解聘物業服務人應提前通知當事人嗎?

業主解聘物業服務人應提前通知當事人嗎?

業主解聘物業服務人應提前通知當事人的。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物業服務人的糾紛適用的管轄基本原則內容是什麼?

1、符合管轄公正原則

公平和正義是司法活動最高的價值目標、普遍的指導原則,必然也是管轄制度的指導原則。管轄公正的含義主要突出法官、法院中立和當事人平等。物業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有效地克服了當事人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協議管轄制度逃避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與管理,人民法院站在中立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無論從管轄制度設計層面還是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層面,無疑都是公正的。

2、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按不動產專屬管轄符合“方便當事人、方便法院”的兩便原則

在物業糾紛中,物業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既是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機關,又是業主維權的職能部門,其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是否構成侵權具有重要發言權,如果異地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既不便於業主維護合法權益,又不便於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行使行政職權,更不便於人民法院協調行政關係、查清案件事實、行使審判職權。

3、符合實際控制原則

實際控制原則亦即有效控制原則,是指法院對所管轄的案件要有實際支配力,如果法院對特定案件不能進行公正的審判和有效的執行,就不得對該案件行使管轄權。該原則以實際控制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為基本要件,一般表現為原告就被告原則,其本質是對物管轄。審判實踐證明,只有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才能對物業糾紛中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進行最有效的控制,以實現最好的訴訟效益價值。

如果物業服務人的服務沒有達到相關的標準,造成了業主不滿意的,那麼業主是有權向物業公司提起解聘的要求的。但是在提起截屏要求之前,需要先和物業服務人進行充分的協商和溝通。爭取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和解之後,就不需要進行解聘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