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關於其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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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關於其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是什麼
行政複議關於其存在的必要性主要是什麼
(1)實質條件,即複議的標的是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
首先是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其次是這些具體行政行為屬於同樣類型,即作出這些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或者行政機關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屬於同樣的類型。
(2)程序條件。由於普通的共同行政複議主要是考慮複議程序方面的需要而進行的,因此程序性條件更復雜一些,包括兩個方面:
①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可以合併審理。這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後經複議機關同意合併審理,也可以由複議機關直接依職權確定併案審理。
②屬於同一行政複議機關管轄,這是一個必須遵守的客觀條件,行政複議機關不得違反複議管轄的法律規定合併審理複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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