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經過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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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須經過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必須經過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複議是需要進行申請的,如果行政機關侵害到了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的話,那麼就需要經過行政複議,以下是行政複議的範圍: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徵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義務的;

8、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申請人。即申請必須在複議申請中,明確指出實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誰。否則,複議機關的複議活動就無從進行;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指單行法律、法規對申請複議條件的特別規定)。

上述六個方面的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複議所必須具備的必要條件。這六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另外,申請複議還必須在法定申請複議期限內提出。

一般如果行政機關侵害到行為人利益的話,那麼就可以進行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應該交到下達行政決策單位的行政複議部門處。當事人如果對某單位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具體的申請地點可以是該部門的人民政府,也可是上一級的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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