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是什麼性質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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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是什麼性質的活動
行政複議的性質

1、行政複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2、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3、行政複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監督。行政複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行政複議的適用範圍是非常廣的,政府的行政機關對公民做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決議後,公民覺得不服行政處罰的,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並作出裁決,並將裁決結果向公民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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