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減刑假釋餘刑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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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減刑假釋餘刑過長
減刑假釋餘刑過長
原判刑期五年以上的,一般投入執行一年半以後方可呈報減刑。也就是入監一年半後方可申請首次減刑,之前在看守所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內的。五年以下的是一年後可以呈報減刑。每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罰金、民事賠償、沒收財產等財產刑沒有履行的,非法所得未收繳的,一般不予以減刑假釋。

減刑的程序:

1、由監獄公佈,減刑的條件

2、服刑人員書面提出申請並寫出認罪悔罪書

3、分監區全體警察評議通過減刑人員名單,並在分監區公示三天,無異議後報監區

4、監區辦公會研究確定名單,在監區公示三天,無異議後報刑罰執行科

5、刑罰執行科對案卷初審,不符合條件退回。符合條件的在監獄公示七天後,由監獄減刑假釋委員會進行評審

6、上報法院進行裁定

減刑後可以假釋。但假釋的條件是原判刑期過半,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至於再危害社會。不是減刑後的刑期過半。比如説,原判八年,已經減刑二年,需要實際服刑超過四年後才可申請假釋。

假釋後是回原户籍所在地的。正常情況是必須回户籍所在地和家人一起居住。

可以工作。可以結婚。但都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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