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證選舉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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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證選舉的公正性
如何保證選舉的公正性
司法鑑定公正性原則是司法鑑定結論和司法鑑定活動的服務對象訴訟活動所追求的目的之一。司法鑑定公正性原則,體現在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和鑑定主體公正三個方面。
(1)程序公正,就是鑑定提請、鑑定決定與委託、鑑定受理、鑑定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鑑定結論的質證等環節,在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都應當體現平等原則、合理原則,更多地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在制定證據規則和鑑定法中主張鑑定提請和鑑定決定與委託實行同舉證責任相一致原則,重新鑑定實行協商與限制性原則,鑑定活動實行監督原則,鑑定結論的法庭質證推行技術顧問辯論原則等都是程序公正的體現。
(2)司法鑑定實體公正就是要確保鑑定結論的客觀性、準確性、真實性,這是司法鑑定最大的公正,也鑑定的根本目的所在。要做實體公正,最主要的要立法規範各類鑑定的步驟、方法,制定各類專門性問題的鑑定標準,嚴格按科學要求辦事,克服不重視科學方法,不嚴格遵守鑑定標準的不科學、不嚴肅的鑑定作風,杜絕隨意性的鑑定結論。鑑定結論如果沒有標準,科學上難以評斷其是非,法律上就不能確定其真偽。沒有科學標準的鑑定結論就是沒有公正性。
(3)司法鑑定主體的中立性,是確保鑑定活動和鑑定結論公正性的關鍵。鑑定程序和實體的公正性必須通過鑑定主體去實施。若鑑定主體不居中實施,鑑定過程與結果都可能不公正。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必須站在科學技術的立場上,不偏向訴訟主體的任何一方。這是受司法鑑定為訴訟活動提供鑑定結論證據材料這一根本性質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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