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破壞選舉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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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破壞選舉罪如何處罰

一般破壞選舉罪如何處罰?

構成破壞選舉罪的通常情況下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破壞選舉罪的構成要件有有哪些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選舉權利和國家的選舉的制度。

(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採用各種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破壞選舉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行為人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二)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四)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尋釁滋事罪與破壞選舉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兩罪的主觀方面不同。

兩罪都為故意犯罪,但行為人認知的內容不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目的往往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破壞選舉罪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妨害選舉活動的進行及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目的往往是出於個人政治上的野心或者是發泄個人的不滿等。

2 、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有四種表現: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其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其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其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其行為沒有明確的時間要求。破壞選舉則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其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見,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手段相對而言,較為單一,主要表現為暴力,破壞選舉罪的犯罪手段則較為多樣化。從犯罪對象上看,破壞選舉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選民和代表,尋釁滋事罪的侵犯對象則通常為不特定的人或者財物。

3、侵犯的客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產規則而形成的正常秩序。破壞選舉罪侵犯的客體為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國家的選舉的制度。

破壞選舉罪的行為是侵犯了公民的選舉權利,只要是以暴力或者是威脅的方式破壞選舉,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所以,選舉是公民的權利,不能以任何的形式進行破壞,不然是會付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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