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權與控告權的區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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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權與控告權的區別包括哪些
申訴權與控告權的區別包括哪些
1、申訴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公民在其權利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這就是申訴權。控告權就是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
2、含義不同。申訴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訴訟判決不服,或者受到壓制、歧視等不公正的待遇時,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或訴訟,請求免除、減輕處理或予以解決,給予公正待遇。控告權是指公民因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害,有權對他們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指控、告發,要求依法處理。
3、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包括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實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失職行為,以及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控告對象不限於國家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還包括在執行職務之外實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4、處理程序不同。申訴處理程序比較嚴格。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條第二款、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由此可以得出控告人是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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