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控制權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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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控制權包括哪些?

董事會控制權包括哪些?

1、控制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權,選舉或指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成員。

2、控制董事的提名方式。董事一般由股東、董事會成員提名,甚至還可以公開召集候選人。董事會提名最常見,一旦發生控制權之爭,董事會就會利用公司章程不明確之處或特別規定來剝奪股東的提名。

3、對董事的資格進行審查。例如,公司章程規定,董、監事候選人產生程序是:由董事會召開股東座談會,聽取股東的意見,審查候選人任職資格,最終確定候選人。

4、限制董事的更換數量。即規定每年只能改選部分董事,通過設置更換董事的比例,原控制人可保持在董事會中的優勢地位。

5、限制股東提名董事的人數。例如,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根據股東股權結構確定選舉或改選的董事名額。

二、對董事會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會組成、任期及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長的產生及職權】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的出席及責任承擔】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經理的設立與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董事兼任經理】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向高管人員借款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高管人員的報酬披露】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控制董事會的方式並不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應該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一般情況下都應該體現在公司章程中,如果確定了公司章程,股東及董事成員都應該執行公司章程。

我國的董事會是我國的每一個公司裏必要設立的經營管理的組織,此時我們在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或者是董事會內部的重大事項的時候都是要通過董事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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