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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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反擔保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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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根據《民法典》規定,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第一,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
第二,債務人或除了債務人的其他人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第三,只有在擔保人給債務人提供抵押、保證、質押擔保時,才能夠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四,反擔保要用法定的形式和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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