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反擔保協議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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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反擔保協議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借款反擔保協議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隻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二、反擔保協議的基本基本內容有哪些?

1、反擔保合同要寫清楚擔保的形式是保證、抵押還是質押。

2、明確反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方式,如果合同對反擔保人的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要比一般擔保的責任大。

3、明確約定債務履行期限,即反擔保人應當對本擔保人償還債務的期限。

4、反擔保的範圍,指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是反擔保人是對本金、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擔保責任。

三、擔保方式有哪些?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綜上所述,在借款關係中如果沒有擔保行為,自然也沒有反擔保協議,另外,沒有反擔保協議也不代表債務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擔保人替債務人還了錢,債務人也有義務把錢還給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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