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債權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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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是擔保法中,擔保人要求債務人為自己提供擔保的一種擔保方式。對於擔保人要求債務人為自己提供擔保還是需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債務人為擔保人提供擔保需要滿足反擔保的成立條件。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反擔保債權的成立條件

反擔保債權的成立條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隻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

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反擔保的作用

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的範圍: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產。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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