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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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呢
合同詐騙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呢
二者有相同之處,即都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對方受到損失;
並且後者的一方在簽定合同時也可能有某種欺騙性的因素,但是,前者是刑事犯罪,後者則是民事糾紛,二者有本質不同。
根據實踐經驗,一般應注意考察以下幾方面:
1、行為人有無實際履約能力。一般情況下,有履約誠意的,都是有履約能力的,否則就不會簽訂合同。而合同詐騙者則往往是根本沒有履約能力的。
2、行為人簽訂合同有無使用欺騙手段。合法企業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沒有適用欺騙手段,且有履約能力,一般是可以證明其有履約誠意的。
但是應當指出,在經濟合同糾紛中,也並非不可能存在任何欺騙因素,只是在履行合同中違反合同的個別條款,屬於民事上的欺詐行為,應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3、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有履行合同誠意者,必然會努力創造條件履行合同;
而合同詐騙者一般是不會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的,有的即使履行部分合同,也是為了騙取對方信任,以達到騙取其財物之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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