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界限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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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本質區別與理論標準,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四點:
1、看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
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卻與一方或數方簽訂大大超過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那麼行為人簽訂合同的主觀目的往往是為了騙取對方財物。
2、看行為人有無履約行為。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行為人利用欺騙手段騙取對方信任簽訂合同後,他的精力就用在怎麼樣把合同定金、預付款或合同標的物騙到手,一般不去為履行合同作努力。
3、看簽約後財物的流向。
合同詐騙中取得對方的款物,就會將它們用於非正常途徑,根本不會把這些款物用於履約行為中去。
4、看行為人事後是否真正願意承擔賠償責任。
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則不管其行為給對方造成了多大的損失,決不會主動積極地採取措施來彌補,而是編造各種藉口搪塞,或者乾脆攜款潛逃。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界限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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